D人们领取无权获得的社会补助,必须加以处理。这一点无需争论。但如果透明度和对公共资金的监督是出发点,那么这种监督就不应只适用于依赖社会福利的公民。
有人领取无权获得的社会补助,必须加以处理。这一点无需争论。
但解决办法不能是政府公开补助领取者的姓名,然后让社会协助核查谁有权或无权获得这笔钱。
社会事务部长表示,档案必须进行清理。目前登记领取社会福利的人数已接近20万。根据部长的说法,将公开姓名以便进行社会监督。
我认为这是一项影响深远的措施。
那么就应一以贯之
因为如果出发点是:任何可能不当领取公共资金的人,都可以由社会根据姓名进行监督,那么这一原则就必须一以贯之。
不能只针对持有Moni Karta(补助金卡)的人。
那么我们也应审视政府的其他部分。
那么我们希望知道,谁领取了可能无权获得的补贴。哪些委员会成员获得报酬,报酬是为了什么?提交了哪些报销申请,又是如何核查的?哪些顾问获得报酬?各部委和国家机构提供了哪些补贴?
同样的透明度问题,也应当能够向涉及公共资金的机构和企业提出:包括SZF、SLM、ABS、EBS、SWM、电信行业及其他政府和国有机构。
我并不是说那里有人非法领取资金。
但这确实意味着,如果对公共资金的监督是一项原则,这一原则就不能止于某一群体的公民。
为什么社会应当知道某位公民领取社会补助,却无法获得对其他公共资金支付同等程度的公开信息?
对我而言,问题就在这里。
隐私权
苏里南宪法第17条规定,人人有权要求其私人生活受到尊重。
第8条还规定,不得基于经济地位、社会状况或任何其他身份等因素歧视任何人。
这并不自动意味着任何形式的姓名公开都被禁止。但这确实意味着,政府必须能够说明为何公开是必要的、其法律依据是什么,以及为何侵入性较低的监督形式不足以应对。
这在当前尤为重要,因为苏里南仍在推进有关公开性和个人数据保护的立法。《隐私和个人数据保护法》草案仍在De Nationale Assemblée(苏里南议会)审议。此外,2026年还举行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委员会会议。
公开性也并不自动意味着必须公开每一位公民的一切信息。
姓名名单并不总是同一回事
该部过去也曾为发放Moni Karta(补助金卡)公布姓名名单。其目的是让人们知道何时应领取自己的卡。
这不同于公布姓名,让其他人判断某人是否在他们看来足够贫困、足够脆弱或足够需要救助,因而有资格领取补助。
对此我们必须非常谨慎。
邻居或许知道某人有一辆车。但他也知道那辆车是如何获得的吗?他知道对方的收入吗?他了解其医疗、财务或家庭状况吗?他知道领取补助所依据的决定吗?
因此,社会监督也可能导致对那些本来就有权享受福利的人产生怀疑、羞耻感和公开谴责。
在不公开谴责的情况下打击欺诈
必须打击欺诈。
但为此政府需要工具:良好的登记、定期复核、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进行档案比对、内部监督,以及对可疑申请和支付进行调查。
也可以考虑设立一个保密举报点,让人们提供有关可能滥用的具体信息。即便称之为举报热线也无妨。
如果近20万条登记记录难以核查,那么这是一项重大的行政任务。
那就应当投资于监督。
但政府对其自身系统进行监督的责任,不能在没有进一步保障措施的情况下转移给社会。
尤其不能只在涉及处于社会阶梯底层的人群时这样做。
那么就监督一切
因为如果我们确实认为公共资金必须逐分接受监督,那么我同意这作为透明度原则。
但这种监督必须广泛适用。
适用于社会补助。
适用于委员会经费。
适用于报销申请。
适用于补贴。
适用于国有企业和公共机构。
适用于拨出数百万资金的项目。
也适用于由国库支付薪酬的管理人员和官员。
这样我们才是一视同仁。
不可取的是这样一种制度:要求依赖社会福利的公民做到最大程度的公开,而其他公共资金支出却提供少得多的查阅渠道。
那不是真正完整的透明度。
那将是选择性透明度。
谁想监督公共资金,就必须监督整个制度。
不能只监督最底层的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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